【新聞觀點】線上遊戲「私服」不違著作權

銀狐身為遊戲業者,自然對於私服不會太友好。這個不用負擔任何授權費用的地下經濟,一直都是遊戲業者欲除之而後快的。不過,也因為私服有利可圖,總是抓也抓不完。而少數被抓到的,到了法院也還要看法官大人對這個產業的瞭解程度。否則就會出現如下圖這樣的狀況:

聯合新聞網:線上遊戲私服不違著作權 (新聞連結在此) 。以下為新聞全文:

線上遊戲「私服」 不違著作權【聯合報╱記者楊竣傑/新北市報導】

代理知名線上遊戲「天堂二」的吉恩立公司,前年對涉嫌協助私服業者收費的何姓等三共犯提告違反著作權法,一審原本判決有罪,但二審智財法院認定,私服業者並未更改遊戲創作或重製,改判無罪。

此件判決在實務界相當罕見,律師張紹斌說,業者修改IP位置,等於修改遊戲內容,已侵害「著作人格權」,更改遊戲難度、寶物價格當然違法;法官應該了解私服如何運作,才能做出正確判決。

台灣線上遊戲人數約五百萬人,產業規模超過兩百億元,部分業者為分一杯羹,架設簡稱「私服」的私人伺服器,修改遊戲登入路徑,玩家可以用低廉的價格玩遊戲、買寶物,因為私服與官方遊戲內容相同,搶走不少官方伺服器玩家。

判決書指出,郭姓男子四前年在大陸架設「天堂二」等私人伺服器對外收費營業,遊戲公司控告何男是違反著作權法的幫助犯,三人去年一月被台中地院分判四月不等刑期,郭男仍被通緝。

何男三人不服判決上訴,辯稱只借帳戶,沒有架設伺服器,不曉得違法。合議庭認為在私服打怪、練功都是正版遊戲內容,沒有非法重製遊戲內容,而修改IP位址不是更改創作,沒有侵害著作權,判何男等三人無罪,全案可上訴。

常玩線上遊戲的蔡姓上班族說,很多玩家「打怪」打得很辛苦,即使知道私服不合法,仍願意花小錢玩私服,比較有成就感;不少業者覬覦知名遊戲利潤,架設私服賺錢,早就不是秘密。

【2013/04/29 聯合報】

有比較懂法律的網友將判決書調出來,經過閱讀那像是外星文一般的文字後,發現似乎是原告的律師用錯了法條;而被告的律師也很用力的找出法條上的漏洞,提出被告一方並沒有違反著作權的相關說明。從審判的結果來看,法官是接受了被告一方的說法。

這則新聞給我們什麼啟示呢?那就是如果要打這樣的官司,要找被告的律師 …. (大誤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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